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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汤灵银与路培浩、陈少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灵银,路培浩,陈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汤灵银,女,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路培浩,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少辉,女,生于1974年8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汤灵银申请执行路培浩、陈少辉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路培浩、陈少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