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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拉喜、康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拉喜,康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滦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康拉喜。被执行人:康利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康拉喜、康利强消费贷款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1月11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康拉喜、康利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拉喜、康利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