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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营口忠航物流有限公司,郑毅,卞志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口忠航物流有限公司,郑毅,卞志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467号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20楼,组织机构代码717880519。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巍,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光明,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营口忠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北8甲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78145。法定代表人郑毅。被告郑毅,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卞志新,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003318.58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营口忠航物流有限公司、郑毅、卞志新名下价值3003318.5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春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春梅(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