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海峰与马树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峰,马树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83号原告卢海峰。被告马树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海峰诉被告马树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退还原告卢海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