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红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红平,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0行审111号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宋红平,男,1981年04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被申请人李英,女,1981年0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6月0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宁都县赖村计生征决[2015]第14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宁都县赖村计生征决[2015]第14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宋红平、李英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4962元。申请执行费2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审 判 长 陈明明审 判 员 杨青生代理审判员 廖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