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2015苗晶与潘荣、夏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晶,潘荣,夏玉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90号原告苗晶,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XX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荣,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夏玉霞,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晶与被告潘荣、夏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荣、夏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晶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晶撤回对被告潘荣、夏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晶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伍人民陪审员 代年军人民陪审员 金祖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定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