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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士健、王福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士健,王福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法定代表人张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士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福根。再审申请人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健、王福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王福根之间系挂靠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公章因招投标需要在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九鼎公司)保存,王福根通过大九鼎公司冒用申请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人与王福根之间并不认识亦未收取管理费,不应对王福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王福根提交意见称:当时接到工程后是通过大九鼎公司以挂靠泰业公司形式对外施工,其余事情不清楚。张士健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整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申报材料盖的都是泰业公司项目部公章,与好之派公司签订合同时泰业公司也是作为承包人加盖公章,原审判决没有错误,泰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之前,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新为提升企业声誉曾委托大九鼎公司总经理朱洪发,告知其,如有人需要做工程业务没有什么风险的可以以泰业公司名义做。后来,因好之派公司需要建厂房,朱洪发便介绍该工程给王福根,签订合同时候是张志新派人带泰业公司公章过来,王福根作为泰业公司代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本院认为,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福根借用泰业公司资质,与好之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泰业公司公章,整个工程都是以淮安市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州项目部名义实施,并且王福根还向泰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挂靠关系是正确的,故泰业公司应对王福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泰业公司主张与王福根之间挂靠关系不成立,对王福根冒用其资质签订合同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泰业公司为提升企业声誉曾授权委托大九鼎公司为其联系业务,王福根在与好之派公司签订合同时,泰业公司亦派人送去公章,被申请人王福根的行为本质属性上应是借用,而非冒用,即取得了泰业公司的同意,双方虽然不认识但并不影响挂靠关系的成立。综上所述,泰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