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090号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委托代理人周艳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晟。委托代理人刘卫亮,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花,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尚在审理中,而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密切相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