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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福宁与吴新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宁,吴新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2327号原告刘福宁。委托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余。原告刘福宁诉被告吴新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新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宁诉称,被告租赁原告吊车使用,经双方核算,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吊车租赁费53000元,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以证明共拖欠原告吊车租赁费53000元的事实,现被告拖欠该吊车租赁费多时,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原告吊车租金53000元。被告吴新余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刘福宁与被告吴新余就吊车租金进行结算,被告吴新余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500T汽吊刘福宁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正付款期2013年4月一次付清欠款人吴新余2013年11月1日身份证××”。原告称被告在租用原告吊车期间,给付原告部分租金,在2013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租金53000元,当时约定2015年4月一次付清,由于笔误,付款期写成2013年4月。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重机作业证明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福宁、被告吴新余就租赁费的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欠条中约定的付款期为2013年4月,原告解释系笔误,为2015年4月,本院认为,无论付款期限是2013年4月还是2015年4月,付款期均届满,被告吴新余应给付原告租金,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租金5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新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宁租金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吴新余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穆维增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