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汪丽、高红旗等与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高红旗,刘涛,郁婧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05-1号原告:汪丽,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原告:高红旗,男,1956年4月4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县;。被告:刘涛,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郁婧婧,女,198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高红旗与被告刘涛、郁婧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高红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涛、郁婧婧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保利香槟国际小区4#2601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高红旗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2区冠徽苑写字楼2幢3010室予以担保。本院认为,汪丽、高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刘涛、郁婧婧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保利香槟国际小区4#2601房产予以查封;二、依法对高红旗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2冠徽苑写字楼2幢3010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