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立飞与石家庄瑞光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飞,石家庄瑞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836号原告:金立飞,男,1974年8月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39号付9号。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飞诉被告石家庄瑞光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立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利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王沛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