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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青与徐治、高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徐治,高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58-2号原告张青,男,汉族,37岁。被告徐治,男,汉族,39岁。被告高勇杰,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诉被告徐治、高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治、高勇杰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治、高勇杰名下31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振玲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