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青与徐治、高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徐治,高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58-2号原告张青,男,汉族,37岁。被告徐治,男,汉族,39岁。被告高勇杰,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诉被告徐治、高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治、高勇杰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治、高勇杰名下31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振玲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