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可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可富,重庆化工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委托代理人:黄莉,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可富。委托代理人:徐兴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化工建设工程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维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可富、一审第三人重庆化工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江大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