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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秦学军、秦雪芬等与秦朝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军,秦雪芬,秦朝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字18号原告秦学军,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陵川县人,农民。原告秦雪芬,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陵川县人,农民。被告秦朝辉,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军、秦雪芬与被告秦朝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军、秦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国庆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