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乐曦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汤官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炫佚,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乐曦。委托代理人:胥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傲云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乐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傲云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了傲云装饰公司提供的2012年8月17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签字时间却以刘乐曦的签字时间为准,刘乐曦签字的2012年12月10日是刘乐曦后来和单位补签的时间,如果以2012年8月17日签定的合同为准,就不应主张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9日间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判决及仲裁庭都认定2013年2月2日签定的劳动合同有效,而二审判决却不认定2013年2月2日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综上,傲云装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傲云装饰公司是否与刘乐曦按法律规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傲云装饰公司是否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首先,在二审诉讼中,傲云装饰公司举示了劳动期限从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2月18日的劳动合同,傲云装饰公司的盖章及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而刘乐曦签字及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傲云装饰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因刘乐曦的原因而迟于2012年12月10日才签订劳动合同,诉讼中傲云装饰公司也确认其与刘乐曦于2012年12月10日才补签该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由于傲云装饰公司对刘乐曦的实际用工日为2012年7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规定,傲云装饰公司应当从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向刘乐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次,傲云装饰公司举示的刘乐曦签字及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均由傲云装饰公司持有),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时该劳动合同由傲云装饰公司举示,此时该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处既无公司的公章也无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及落款,而在一审庭审由傲云装饰公司举示时该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处却加盖了公章,足以确认该公章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结束之后才加盖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该劳动合同上虽然有刘乐曦于2013年2月2日的签字,但傲云装饰公司直到与刘乐曦在劳动争议仲裁时都没有在该劳动合同上盖章或签字,说明双方对该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该劳动合同没有成立及生效。前一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傲云装饰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与刘乐曦解除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10月20日间傲云装饰公司与刘乐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傲云装饰公司仍应当向刘乐曦支付从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综上,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