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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33-1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大成路乃园126号。法定代表人:邱忠东。被告: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长信大厦1605室。法定代表人:翟毅。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4层2号的房屋的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4层2号的房屋的查封。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