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陈永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陈永美,夏孟累,陈庆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12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3479681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负责人:陈君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书阳,该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工业功能区印刷礼品城标准工业园A9地块。法定代表人:夏孟累。被告:陈永美。被告:夏孟累。被告:陈庆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陈永美、夏孟累、陈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