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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锋与孙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孙建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94号原告:张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建廷,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孙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张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