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水生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生,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行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付重保。委托代理人郭永金,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冯力军,厅长。委托代理人李源,该厅政策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乔卫平,该厅工资福利与劳动关系处干部。上诉人张水生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张水生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水生系西安市建筑三公司六十年代被精减的返乡人员。我国的退休退职制度是从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逐步确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亦是随后逐步建立和实施的。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原告张水生要求解决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应向相关国家机关反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解决。据此遂裁定:驳回原审原告张水生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免交。宣判后,上诉人张水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我国退休退职制度并非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才逐步确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就已经建立并且实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上诉人主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辩认为,上诉人不存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其系上世纪60年代精简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上诉人不符合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条件。因此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张水生作为上世纪60年代被精简返乡人员,其生活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是我国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尽之责。尽快将更多的年老、体弱、需要帮助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保障范畴,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方向。但张水生之诉请实质系要求改善其生活待遇,超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