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与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2行初16号起诉人:李某某甲,住长岭县。起诉人:李某某乙,住长岭县。起诉人:李某某丙,住长岭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收到起诉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某丙以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起诉称:由于圣世家园建筑对我家的通风、采光、排烟、取暖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严重侵犯我的相邻权。起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2015年7月9日长岭县消防大队把《关于长岭县圣世家园小区违法建筑的函》即(2015)22号送到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也盖章签收。我从2015年5月到9月底曾多次向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圣世家园没有经过验收就擅自入住的问题,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举报后,并未履行任何法定职责。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确认违法。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和李某某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