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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从苗与张克勇、李贤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苗,张克勇,李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苗,个体。被执行人:张克勇,农民。被执行人:李贤霞,农民,(系张克勇妻子)。孙友昌诉张克勇、李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34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13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 震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允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