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18-C1、C2。法定代表人:王娴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855室。法定代表人:倪宇泰。上诉人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所载签订地上虞未明确为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及实际营业地、上诉人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不在上虞,合同实际签订地也不在上虞,因此合同所载签订地不能反映事实。上诉人所在地为无锡市崇安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虞。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