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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红卫、高明琴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红卫,高明琴,吕增水,孙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70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吕红卫。被告高明琴。被告吕增水。被告孙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红卫、高明琴、吕增水、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吕红卫、高明琴、吕增水、孙桂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