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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赵武兴、张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赵武兴,张丽霞,刘峻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李建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武兴,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霞,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峻岭,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诉被告赵武兴、张丽霞、刘俊岭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李建林承担。审判长 原 琳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