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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国斌与翁亦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斌,翁亦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36-1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斌,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翁亦舟,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国斌与被执行人翁亦舟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国斌要求被执行人翁亦舟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