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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培勇与曹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勇,曹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勇,居民。被执行人:曹万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培勇与被执行人曹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万福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