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培勇与曹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勇,曹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勇,居民。被执行人:曹万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培勇与被执行人曹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万福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