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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619号原告张某。被告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