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继平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平,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朱继平,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宗模,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高宏树。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8楼。法定代表人:朱举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平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继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继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继平负担。审 判 长 陈体华审 判 员 郭银堂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