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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白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娥,女,36岁。申请执行人白晓阳,女,36岁。被执行人梁鹤,男,31岁。申请执行人周少娥、白晓阳与被执行人梁鹤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镇平县,执行局于2015年12月28日将本案委托至镇平县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民初字第12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