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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95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陈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