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95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陈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