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656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淋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