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由忠跃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不履行注销抵押权登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由忠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由忠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政晓文,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辛冬娜,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由忠跃因被上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不履行注销抵押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原告由忠跃与案外人辛某某之间就抵押权消灭不能达成合意、债权未得到清偿。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评述不具备法律上的既判力,不能据此消灭物权。因此,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消灭抵押权的效力,不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属于材料内容欠缺、没有事实根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由忠跃的起诉。上诉人由忠跃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案外人辛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时即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效力,故案涉抵押权已经消灭。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原审起诉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辩称,一、上诉人所主张的期限是债务履行期限,并非抵押权期限。抵押权不存在自动消灭。二、上诉人提供的生效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消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同意原审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从其二审诉辩意见看,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由忠跃于本院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后向被上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事实并无异议,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提供的前述民事判决是否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这一焦点问题涉及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畴,与上诉人的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无关。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苍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婉余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