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瑞与被执行人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刘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新华,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瑞与被执行人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书。刘新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瑞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2.74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