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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6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灏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