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6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灏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