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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与杨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杨振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52号原告张国勇,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振江,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勇诉被告杨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张国勇自愿承担。审判长  刘运勇陪审员  翟志锋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