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治塘与西峰区冯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冯飞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塘,西峰区冯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塘。被执行人西峰区冯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冯飞,经理。被执行人冯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塘与被执行人西峰区冯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飞、西峰区冯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杨治塘借款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冯飞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冯飞与申请执行人杨治塘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飞于2017年1月17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治塘借款本金35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支付2580元)、执行费9508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杨治塘自愿予以放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治塘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治塘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