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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李亮、陈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李亮,陈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三台子村。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小辛屯村。被执行人陈立艳,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大康堡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李亮、陈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亮、陈立艳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立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分行法库支行营业室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立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分行法库支行营业室3301006601104263362账户上的存款3150.00元至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暂存款账户1162120101043097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