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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蔡连河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河,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28号申请人:蔡连河被执行人: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