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与付延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付延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士强,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延新。委托代理人:张春英,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诚志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付延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志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