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郑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38号罪犯郑琴,女,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建刑二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琴退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郑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郑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建湖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又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