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栋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朱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栋,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栋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008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912.0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562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费94元朱栋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008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