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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镇砖厂、潜江市周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潜江市人民政府周矶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周矶镇砖厂,潜江市周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人民政府周矶办事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荣,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北省潜江市周矶镇砖厂。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李塘村。法定代表人黄开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业旺,潜江市周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周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从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业旺,潜江市周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周矶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西路228号。负责人王良俊,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礼涛,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潜江市周矶镇砖厂、潜江市周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人民政府周矶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诉讼主体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发扬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