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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张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张婕,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萍。上诉人李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伟的委托代理人张婕、被上诉人张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吕学东审判员  陈宗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