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郭霄与牛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霄,牛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658号原告郭霄,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址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系原告郭霄丈夫。被告牛成君,男,汉族,32岁,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霄诉被告牛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霄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