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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小辉与被执行人靳雷红、王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辉,靳雷红,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辉,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靳雷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佳丽,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何小辉与被执行人靳雷红、王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小辉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靳雷红、王佳丽履行给付2.01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雷红、王佳丽于2016年4月1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