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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观响与刘俊祥、于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观响,刘俊祥,于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徐观响,男,35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俊祥,男,34岁。被告于海峰,男,33岁。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观响诉被告刘俊祥、于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观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观响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观响撤回对被告刘俊祥、于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观响承担。审 判 长 张 桐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