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光哲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光哲,长春市长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哲,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月君,女,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长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宴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学臣。上诉人高光哲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长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