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琴与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杜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819号之二原告李琴,女,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杜春红,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春红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经典花园10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产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姜帮治以其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关街南农一组麻纺厂南侧(房产证号为00××25号)一套房屋和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西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61号)一套房屋及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南路40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正国用(2000)字第002163号)一处土地;担保人姜威宏以其所有的位于正��县真阳镇西顺河街西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48号)及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中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72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春红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经典花园10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二、对担保人姜帮治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关街南农一组麻纺厂南侧(房产证号为00××25号)一套房屋和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西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61号)一套房屋及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南路40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正���用(2000)字第002163号)一处土地;担保人姜威宏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西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48号)及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中段南侧(房产证号为00××7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及土地不得转让、变卖、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安宏审判员 隗 征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