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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159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志军(特别授权),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懿(特别授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谢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黄正思人民陪审员  张 科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