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天鹏发纸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厦门市天鹏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综合楼第四层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6171249-1。法定代表人黄银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亚赞、XX伟,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天鹏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8068-9。法定代表人何求,总经理。上诉人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天鹏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91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天鹏发纸业有限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称双方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已经达成和解并已于2016年1月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就讼争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审判决已无须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决无须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鑫易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崔新建 关注公众号“”